四川宏成誉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唐金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嘉禾银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1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左久诚,职务: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显忠(公司员工),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90031961××××××××,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天马镇金陵村12组。

委托执行代理人:熊君涛(公司员工),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3231979××××××××,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浦阳镇会元街113号。

被执行人:成都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沂水村14组66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嘉禾银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新康西路4幢32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叶云富,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嘉禾银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863300.38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双方就工程款及保证金的给付达成和解付款协议:一、由成都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二、从2021年5月1日起,成都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每年的5、6、7、8、9、10月,每月分别给付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直至付清欠款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182民初3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大富

书 记 员 谢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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