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成誉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九寨沟县九寨玫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225民初77号
原告:九寨沟县九寨玫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漳扎镇沙坝村。
法定代表人:余鸿新。
被告: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15层1120号。
法定代表人:左久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藏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寨沟县九寨玫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成园林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寨沟县九寨玫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寨沟县九寨玫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寨沟县九寨玫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9.00元,减半收取2214.50元,由原告九寨沟县九寨玫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