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475号
原告:杭州发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结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FHA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雨庭,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2927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发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发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