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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2571号
起诉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龙公司)诉星中(江西)动植物蛋白质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仁龙公司诉称:2016年6月18日,仁龙公司与星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工程框架协议》,约定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内的生产基地一期工程由仁龙公司施工建设,并就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意向定金、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仁龙公司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星中公司意向定金200万元。星中公司并未依约与仁龙公司签订正式的施工承包合同,且未提供仁龙公司正式进场施工的条件。经仁龙公司多方斡旋,星中公司仍未就施工事宜作出实质性意思表示。仁龙公司认为,星中公司的行为已经明显违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仁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仁龙公司与星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工程框架协议》;二、星中公司退还仁龙公司意向定金200万元;三、星中公司赔偿仁龙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89.9万元(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10月2日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后续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此标准另计);四、星中公司承担仁龙公司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星中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仁龙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工程框架协议》以及诉讼请求可知,双方的纠纷系因建设工程的施工建设事宜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引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