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财保7号
申请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292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文状,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西石山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098525。
法定代表人:邹建群,职务不详。
申请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666476.59元,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担保。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日将相关保全资料转交给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666476.59元。
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从实际冻结之日开始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劳暖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邵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