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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荣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青,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丽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益德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对金益德公司多付的款项已按比例解除查封并退回房屋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益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纯

审判员 汪 军

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马冉

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