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荣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青,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鑫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丽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再审申请人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仁龙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益德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对金益德公司多付的款项已按比例解除查封并退回房屋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益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纯
审判员 汪 军
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马冉
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