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534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丁建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辉,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物资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06104J。
法定代表人:李岑。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