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8民初21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24316.00元,执行费2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