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19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马跑井经典天成1号写字楼(双龙数据工厂)8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06104J。
法定代表人:李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查清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守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冉应凤
书 记 员 罗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