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347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616-3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曾灵芝,女性,系该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50号(经典天成)双龙数据工场B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06104J。
法定代表人:李岑,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窦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