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5269号
原告:***,女,侗族,1994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马跑井经典天成1号写字楼(双龙数据工厂)B座7层。
法定代表人:李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美江
书记员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