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41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务农,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物资综合楼1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06104J。

法定代表人:李岑,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无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佳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东江

书记员 李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