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2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洪泽县人,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06104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瓮福国际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李岑。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95×××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131.7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43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