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执2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洪泽县人,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06104J,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瓮福国际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李岑。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95×××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131.7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楚峰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43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