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264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3,减半收取2251.5元,保全费1588元,由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明
代书记员 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