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4530号之二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945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5,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敏
书记员 严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