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4530号之一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947元,合计2,972元,由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敏
书记员 严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