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442号
原告上海巷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申伸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2018年7月18日,原告以暂未找到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巷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巷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巷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
书 记 员 陆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