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国华锦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4671号
原告:***,男,1979年出生,满族,北京市人。
被告: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联信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信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