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2192号
原告: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由来: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请求事由: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移交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双方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事项为防火墙包工包料施工,故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同时约定,争议由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7楼40号”,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