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03民初8163号
原告: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金乐路2号浩旺机电.新材料产业园B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057457175H。
法定代表人:陈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均,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2路1号城置汇点1号楼A738-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6737D。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堂,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麟门业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智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陈泽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波、陈映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麟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2830.9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5603.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绵阳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一期)轻质防火墙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绵阳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一期)厂房轻质防火墙施工,数量5000㎡,综合单价300元,金额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5000㎡工程量及被告要求的合同外增量2600㎡施工,另完成被告增加的4472.86㎡防火墙油化施工,约定单价为17元/㎡,金额76038.62元。原告已完成上述全部工程,工程款共计2356038.62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902000元,至今尚欠982830.90元未予支付。
明智安装公司辩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所完成的工程量造价金额尚未确认,也未按照约定提交经设计、监理、业主等单位签字认可的深化设计图纸,未向答辩人开具付款发票,答辩人不应向其付款。案涉《施工合同》应当无效,该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应当无效,被答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防火墙油化施工属于《轻质防火墙项目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存在增加施工一说。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其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明智安装公司作为甲方,祥麟门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绵阳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一期)轻质防火墙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绵阳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一期)101号厂房轻质防火墙施工由乙方进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数量5000㎡,综合单价300元,金额1500000元,工程量为暂定量,最终以实际收方量结算。合同含17%增值税发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措施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机具费、员工住宿费等,即所有工程从开工至达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同时保证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施工面积以实际施工的防火墙单面计算。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1、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人员及材料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乙方每月20日之前上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交由甲方审核,甲乙双方核定后,7日内按乙方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同时扣除预付款;项目全部施工完成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在30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及消防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款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将发票送交甲方;3、甲方延误付款15日及以上,应视为违约,违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2017年12月7日,被告以转账形式支付原告15万元。2018年1月8日,原告以经济、技术签证核定单的形式对合同外增量——防火墙粉白工作的价格与方量报价,单价17元/㎡,预计量5000㎡,结算按照实际收方量为准。2018年1月27日,原告方陈泽明、被告方***对防火墙施工区域及面积进行结算,高区合计3568.287㎡,底区合计3168.363㎡,防火墙高底合计6736.65㎡;同日双方对底区油化进行结算,底区施工面积合计1573.555㎡,高区施工面积合计2899.307㎡,防火墙面油化施工面积共4472.86㎡。另有无落款、无时间的手书《金能移动101T二楼平台防火墙》统计,合计952.32㎡,原告陈述为己方工作人员黄勇统计的防火墙施工面积,结合之前6736.65平方米的数据共计7688.97㎡。2018年11月19日,被告方王小山、张建在项目劳务费申请表工程进度一栏签名,该栏打印“经现场核实,防火墙安装总量为7600㎡。”2018年2月11日,被告以转账形式支付原告752000元。被告出示陈映堂与QQ邮箱为七匹狼的邮件和通话录音,陈述七匹狼即是黄勇,其在电子邮件中所发送的施工图纸中标注有白色乳胶漆饰面,故油化工程是轻质防火墙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原告质证认为通话记录不能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七匹狼只是个可以更改的昵称,不能和QQ邮箱和黄勇的身份进行匹配,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邮件三性均不予认可,且发送人身份无法核实且未加盖公司印章。庭审原告自认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自述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本院采信被告合同无效的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其与被告签订的《绵阳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一期)轻质防火墙项目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主张工程价款、违约金已丧失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庭审双方一致陈述工程现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合同无效情形下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工程款的法定条件亦尚未成就,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何 梅
人民陪审员 陈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