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937号之一
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城,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梁,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绵阳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凤凰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昌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绵阳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思思
人民陪审员 马智如
人民陪审员 韦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