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937号之一
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城,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梁,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绵阳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凤凰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魏昌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绵阳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思思
人民陪审员  马智如
人民陪审员  韦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