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11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西工业园东。

法定代表人:费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园一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皖0506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了其他等值财产。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解除对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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