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6民初1106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西工业园东。
法定代表人:费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园一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