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06执保122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费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X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凯瑞特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XXX元,由马鞍山市和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