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9097号
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C座)3单元316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QINZHENZHANG,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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