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165号
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出纳,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QINZHENZH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世纪金花宜品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已和解,现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先讯灯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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