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消天信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闽消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937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在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女,在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福建闽消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闽消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0,800元;2、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合同约定每日5‰计算)。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8,600元,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6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每日1‰计算)。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2011年3月26日编号为0840837的买卖合同1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四台消防设备,货款总价为44,00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七日内预付全款30%,货到付至全款85%,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至95%,余5%质保期满付清。被告每延迟一天支付到期货款,按货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的约定;
2、销售送货单回单1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签收的事实。
被告福建闽消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福建闽消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至今未对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按合同约定应视为安装调试合格,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至全款95%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收到系争货物的时间为2011年9月1日,原告认为质保期尚未届满,并对全款5%的质保金不予主张,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合同已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应予遵守和执行,现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以未付款为本金,比例调整至每日1‰,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600元并偿付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闽消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600元;
二、被告福建闽消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6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每日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陆丽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