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7275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被告山西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军,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宏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巨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