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02民初89号
原告山西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彼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华强,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告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与中都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原春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院教务部主任,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教务部主任,住太原市晋源区丽泽花苑4号楼1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检察官培训学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其他事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恒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9元,减半收取118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