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朔州市鑫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民初1927号
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永泰南路地矿国际。
法定代表人:靳成军,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宝福,山西省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鑫凹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朔州市鑫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之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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