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403民初89号
原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燕山路7号长江名苑小区2层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系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波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54委7组昌南农副产品综合楼1A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波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中,因原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