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17号周成富苑A栋16层3室。
法定代表人:童小慧,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向明支付人民币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5元(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2406元、执行费386元,以上款项共计3279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7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