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02执1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武汉1818中心6-7幢6栋23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1235568G。
法定代表人:童小慧,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州区东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815908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2018)鄂1102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3、本院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收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有余额外,该账户本院已冻结)。
4、经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证号00073892-1-1、00073892-2-1、00073892-3-1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土地证号为00073892-1-1、00073892-2-1,房产证号S093270/037815先后被其他权利人作了他项权抵押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的查封行为亦属于轮候查封。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时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