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3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武汉1818中心(二期)6-7幢6栋23层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鄂0106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306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