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122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3RTH649。
经营者:***,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12174E。
法定代表人:吴文彬。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瑶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