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仁和区李东山经营部与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122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3RTH649。

经营者:***,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712174E。

法定代表人:吴文彬。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与被告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瑶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