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1121民初3232号之一
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菲菲
代书记员 季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