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1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申请人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1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城支行的20×××48账户内款项人民币4000000元。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城支行的20×××48账户内款项人民币4000000元的冻结。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菲菲
代书记员 陈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