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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民特15号
申请人: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业区企业主小区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91288372B。
法定代表人:陈芳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南正,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明,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申请人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申请人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于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丁悦琛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李伟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俊如
代书记员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