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财保546号
申请人:惠州市锋华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台工业园区**小区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北侧深业泰然大厦L1-01、L1-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州市锋华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预先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锋华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刘贵传
审判员赵顺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