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识峰云(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富电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智富电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12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智富电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483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智富电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299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广州智富电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智富电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1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征
审判员*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