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4民初301号
原告:上海海斯匹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老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海斯匹特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海斯匹特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斯匹特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斯匹特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上海海斯匹特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