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宏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五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343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五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平湖市五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五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平湖市五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美霞 人民陪审员  姜培生 人民陪审员  李凤琴
书 记 员  马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