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执12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115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729266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8129元,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7月2日两次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提起查询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莆田市不动产权第××号】,以及名下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600102、60010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4)字C27342号、莆国用(2004)字C27343号】。另外本院作出(2020)闽03执12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车牌号为闽B×××××艾力绅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闽B×××××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闽B×××××五十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闽B×××××林肯牌汽车一辆。并于2020年6月5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3执127号执行决定,对被执行人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美作出限制消费令,以及拘留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建宏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建宏基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115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熹
审判员 陈剑星
审判员 黄 生
书记员 王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