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205号
原告:***,女,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世伟,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员工。
2021年10月2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辽0102民初22927号原告***诉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与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辽0124民初1669号原告***诉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利息539640元,以80万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2月13日向该院递交新的起诉状,变更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将本案移送至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注册地在法库,但在法库没有经营及办公场所,被告的办公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路××号,根据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应由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具体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本质履行义务一方应为转让股权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为先立案的法院,本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2927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诉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1)辽0102民初22927号原告***诉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顾心怡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