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2927号
原告:***,女,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程锐,系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65353951。
法定代表人:李艳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世伟,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六北街4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9953734N。
法定代表人:张铁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新的起诉状,变更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80万元;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将本案移送至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法库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