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351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系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彬。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潘鸿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