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7629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克屏。
被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联。
原告***、***诉被告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历 贺
人民陪审员 董 欢
人民陪审员 吕洪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许慧聪
书 记 员 汪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