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587号
原告: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然然,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钦涛,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贵,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艺卓,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冬,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9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72.5元,由原告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艳
审 判 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董存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新传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