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7629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被告: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克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世伟。
被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联。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妮。
原告***、***与被告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历 贺
人民陪审员 董 欢
人民陪审员 吕洪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