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两家子乡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克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已采取预查封的被执行人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2号甲等房地产于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两次拍卖以及变卖均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136581793.2元。本院已作出抵债裁定书,将前述房地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魏星星
执行员 訾丽静
执行员 孟庆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祝 涛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